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质检总局、认监委2008年联合公告第7号)和《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财政部和认监委2009年联合第33号公告)的规定,13种信息安全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实施,并于2009年4月27日由质检总局、财政部和认监委联合发布了13份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根据三部委联合发布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我委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审查和监督复查人日数标准》和《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979号)的要求,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新增的信息安全产品的工厂审查和监督复查人日数标准及检测收费标准,现报你委备案。
附件:1.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审查和监督复查人日数标准
2.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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